西北路847號
1. 目的
為加強固定用火區域用火作業的安全管理,防止發生火災、爆炸事故,保障用火作業過程人員生命安全,特制定本規定。
2.范圍
適用于中原油(惠州)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區域用火作業及用火承包商。
3.職責
3.1 工程部職責:
3.1.1 負責中原油(惠州)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區域用火作業管理辦法的制定、修改和發布。
3.1.2 負責對承包商用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、檢查。
3.1.3 負責一般工程項目工程區域二級、三級《用火作業許可證》的審核簽發。
3.2 監理職責:
負責《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》HSE措施的審核。
3.3 總承包商的職責:
3.3.1 負責建設項目工程區域二級、三級《用火作業許可證》的簽發。
4.用火過程監護管理
4.2 一個固定用火區域必須制定至少一名專職用火作業監護人,并對辦理《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》的用火點全過程連續監護;對整個固定用火區域動火點動火情況記錄,全過程作不間斷巡檢監護。
4.2 固定用火區域用火作業過程監督檢查表的使用
4.2.1 凡對進行用火作業的監護人必須按規定填寫《用火作業過程監督檢查表》
4.2.2 作業前由監護人如表******檢查一次并如實填寫。如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;
4.2.3 作業完成后,監護人檢查無余火等隱患后填好完工時間并簽名確認方可離開。
4.2.4 檢查表必須如實填寫,出現“X”的情況必須停止施工,整改完畢確認后才能繼續施工,否則追究監護人的責任。監護人提出整改但承包商從業人員不聽勸告的,從嚴追究施工人員的責任。
4.2.5 檢查表由監護人隨身攜帶,監護完畢,附在在監護聯上存檔。
5.固定用火(或者臨時固定用火)管理
5.1 固定動火區域有下列情況時,應辦理《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》審批手續,由承包商項目經理審核,報工程部審批,《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》有效期不得超過七天。《承包商動火作業許可證》可自行設計,報工程部備案。
5.1.1 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場所的上方或水平距離10M范圍內進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業時;
5.1.2 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裝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圍內進行明火或產生火花的作業時;
5.1.3 在已安裝好的電氣或已敷設電纜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離1M范圍內,從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業時。
5.1.4 在用木材、塑料等可燃材料作成的屋面、頂棚、天花板及油帆布上方或放置、鋪設可燃材料的室內,進行明火或產生火花的作業時;
5.1.5 使用火爐、噴燈、熱處理時。
5.2 固定用火點要有明顯的標志,不能超范圍用火,申請用火單位必須指派一名用火監護人。
5.3 在固定用火區域內對有明確產權。
6.其它
6.1 現場使用的每個乙炔瓶必須有遮擋火星措施(帶防火帽);乙炔瓶每次安裝氣壓儀表后,必須采用肥皂水進行試漏,避免氣瓶漏氣著火。
6.2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、制度執行。
6.3 平固定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固定區域的電票;固定區域的用電,不得超出規定范圍使用。